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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兴办实体职工遗留问题

山东 04-27 14:39  悬赏 0  发布者:爱水一方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90年代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的时候,区劳动局成立了劳动实业公司,至1997年10月该公司一直经营正常,每月每年对区劳动局都有利润上缴任务。但其间因该公司管理者个人原因将本公司职工放假让其在家听候上班通知,之后,该公司管理者自己(又与他人合伙)一直经营至2006年该公司注销,她本人在此期间也办理了退休。
该公司性质为区劳动局的实体,直属劳动局管理并有一名副局长挂帅坐镇,职工均为全民所有制编制身份且人事档案一直在区劳动局管理。“被放假”的这部分职工自1997年11月至2015年曾多次到劳动主管部门反应问题,其间劳动局主要领导先后五易其主,但均未否认该公司属性事实可同时也未给这部分职工明确后续事项,尤其是2006年该公司被工商行管部门注销后劳动主管部门也未通知职工个人。“被放假”的这部分职工也不在下岗、失业之列,没有生活费,养老保险未交(单位应承担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已缴至2003年12月,医疗保险未给办理,就连国家的下岗、失业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得不到享受。2008年9月28日区劳动局针对该公司职工在地方报纸上刊登公告:让该公司职工于公告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有五名职工于公告刊登次日也按时到了区劳动局见到了时任局主要领导并得到了主要领导的口头答复意见,即“五名职工所主张的重新安排工作问题因编制及工作岗位问题无法安置;二是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因行政单位经费紧张不能按月缴纳,待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单位再一次性给以补齐。”现个别职工于2015年11月已至退休年龄,于2015年10月份向区人社局提交了退休申请,但现任局领导以历史遗留问题和没有时任局领导处理该问题的资料、记录为由迟迟不予补缴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该职工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为此,想求助:对于在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国家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政策等依据?祈盼帮助,不胜感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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