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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责任如何界定

浙江-宁波 11-01 22:43  悬赏 0  发布者:fallin…… 给我留言  回答:(2)
9月份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支付2万元定金,约定10月30日前支付48万元首付款,剩余部分买房向买房出具借条(没有约定是否提供担保或抵押),待12月30日前贷款成功后支付给卖方,并口头约定,10月30日前,买房需支付卖方,因卖方购置其它房产首付款所需的款项。之后,卖方提前一周通知买房,需要15万元提前支付,买房推脱钱未到位,未预支付。10月20日左右,卖方向买房确认,是否能够准时付款,买房未预确认。10月27日,买房要求交易,但只准备了40万元,卖方提出因买房之前的情况,要求在借条中提供抵押物,买房不同意,且强制要求支付50万现金,卖方不接受。最终,10月30日前没有支付预付款。
    请问,这个违约责任在哪一方?如卖方主动提出违约,除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需承担其它费用(如因买房筹钱支付的利息,房价上涨带来的风险费等,协议中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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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02 07:18
卖方违约,卖方要求提前支付15万元是违约行为。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回复时间: 2009-11-01 22:56
属于卖方违约,卖方要求提前支付15万元是违约的。
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可,不需承担其他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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