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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鱼塘转让有效吗?

 11-02 10:15  悬赏 0  发布者:wytfjm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内江 回答:(2)
我的朋友与人合伙租用基本农田40余亩,建设观水产养殖场,合伙经营不到两年,其他3人就退出股份,于2007年1月1日签订转让协议,以17万多元将鱼场的建设投资转让给朋友一人经营,转让协议签订后朋友支付了现金一万元,朋友在经营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鱼场的建设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原合伙人中分管建设的人承担责任;二是了解到租用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是禁止修建鱼池的。对此,朋友多次召集原合伙人座谈,请求退还鱼场,于2008年11月份协商拟草了退还协议(双方未签字),对方于2008年12月份将朋友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我朋友支付鱼场转让金及其利息。在法庭上,朋友列举了上述理由,法院未采信,驳回理由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鱼场是土地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本案范畴”。现在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法律文书要求我朋友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鱼场的所有产品清理干净。交给法院处理,我想咨询的是: 
一 鱼场经营权转让未经原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转让是否有效?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鱼塘是否可以转让? 
二 法院明知道是违法建设项目,就算法院认为土地主管部门没有作出处罚,法院可以避开《土地法》而注重《经济合同法》进行判决吗?假如我朋友支付了转让金,某一天土地主管部门一旦处罚,是所有合伙人承担还是我朋友一人承担? 
三 朋友将鱼场交法院拍卖处理期间,朋友再无权继续进入鱼场开展经营,那么鱼场在闲置期间的土地租金、雇人守护的费用由谁承担?鱼场实施受到损害由谁负责?如果根本就拍卖不出去,原告又不接收,土地长时间荒芜怎么处理? 
四 我朋友因为在规定的时间放弃了上诉的权利,还有什么办法可以抗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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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11月03日 08时15分
是无效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可以每个问题具体一点就好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03 20:51
我个人认为,从你所讲的情况看,一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因为他不是转包协议而是合伙人之间的经营管理方式的协议,依法就不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同时他与合伙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协议无关。他属于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如果因原承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其损失也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在土地承包协议没有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前则经营者还是应该要按合伙人之间所签定的协议履行义务。只有在土地承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后对没有履行完的义务就不再履行了。
二、由于是你朋友违约,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你朋友承担责任。
建议你朋友可以起诉土地发包人,就以土地发包违法为由,要求终止土地承包协议,把土地返还给发包人。损失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一部份。尽量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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