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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这官司能否打?

广东-东莞 11-10 03:12  悬赏 0  发布者:蓝正龙 给我留言  回答:(0)
广东人,我妈妈是在1987迁出成为城镇居民的,迁出后仍然和婆婆同住,直至1997年婆婆去世。在妈妈的二弟偷渡去香港前,即1979年前,即妈妈和她的二弟,婆婆三人一直同住同一户籍。

妈妈在1980年付款购买(估计是当年政府为了敛财,宅基地是分配的)了一块集体土地(写着住宅用途,农业人口为2人),当时村里的地皮管理员,即妈妈的大弟弟,向妈妈取钱后(没有给收据),把登记名字,写上了在1979年已经偷渡去香港定居的二弟名下。直至1989年发使用证才知道,(其中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和土地管理法1988分别出台)一直以来,妈妈也没有在意,觉得姐弟情深,一直把土地证放在家中,既然写了他的名字,也曾写信到香港问及他是否愿意要此土地,二弟也回复书信,拒绝我妈妈买地给他的行为(当年信件已撕掉)。

如今眼见政府征收地皮升值,此时香港的二弟污蔑称,地皮是他付款买的,只是土地证放在我妈妈家中保管而已,要求国土部门重新发证给他。现在这块土地上,妈妈先建了5间平房收租至今,而这香港二弟后来也临边而建了2间平房至今,但这2间不是在土地证的面积上的。且这2间房屋水电费单,都是以妈妈名字发出。

由于没有收据,书信没保留,而且妈妈怀疑当年大弟弟有舞弊行为(登记薄和使用证偷偷写上了二弟的名字),妈妈几年前也请来了当年的会计员,村书记,村组长,写下了妈妈付款购买的证明书,且向国土局提出争议。因而,国土局几年前也曾经派人调查和调解此事,结果双方都不理想,最后有个笔录,上面写着妈妈承认5间房的占地面积是自己的,二弟也承认2间房屋占地面积是他自己的。双方都各自都勉强地签了名承认这个笔录过程。但国土人员说这只是笔录,无法解决的话,请诉诸法庭。此后几次问及国土部门此事,都回复说请自行解决。(其实国土局这次下乡调查,根本是形式上的审查,完全不问及二弟当年是否还拥有购买宅基地的权利,是否有欺诈行为。而且那个地皮的测量方法也有误,明知二弟所建的2间平房不在面积上也视而不见。)

妈妈目前拥有的证据:
包括以上几份证明书,写着香港二弟名字的土地证正本,证上标注的农业人数为2 (我想是指婆婆和妈妈二人),唯一的一次81年地皮管理费的收据(但依然写着二弟名字,实际上妈妈付款的),水电费收据。80年超支款收据。(超支款指当年由于二弟偷渡去香港,家里不够人员,到生产队工作,获取足够工时,以换取粮食,因而只好向政府借粮食,当年靠向妈妈的香港未婚夫,借钱偿还,换取粮食,因此当时村政府发出还款的收据,由此可见,当时妈妈婆婆和二弟一家,是山穷水尽,二弟根本没有付款购买的财力,而且在此前即1979年前,他的多次偷渡,也被政府强行劳改多次和罚款无力偿还)。

我的问题:
如果我要起诉的话,胜算如何?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毕竟已经过了20多年。这个笔录重要吗?二弟是偷渡去香港定居的,人口登记处会有记录吗?因为可能此人是已经偷渡定居了几年后,户籍人员才发现此人已经离开了农村。最后,妈妈自87年后已经是城镇居民身份,多年的生活改善,如今妈妈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为当地政府有随意卖地敛财的习惯),写着住宅用途的已经有几块,这对于此块宅基地的取回有影响吗?因为法律规定,宅基地每户一块,且只能分给本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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