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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蝉脱壳债务纠纷

山西-运城 05-08 10:26  悬赏 0  发布者:huangk……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叫黄立俊,是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眉阳新星塑料厂个体业主。因河南省三门峡四达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下属不具法人
资格的分支企业平陆生化厂欠我27万元货款未还,后经三门峡市政府文件批准,四达公司被三门峡金渠集团公司兼并。兼并后,实施了改制重组,设立了新的三门峡金渠集团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公司又以三门峡政府兼并文件为依据到平陆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将原平陆生化厂名登记为三门峡金渠集团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平陆生物化工从厂。半年后,新设立的三门峡金渠集团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又整体购买了原三门峡化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因兼并四达公司后新设立的三门峡金渠集团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平陆生化厂拒不承担被兼并企业欠我的货款,我2004年向平陆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兼并后新设立的三门峡金渠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级分支平陆化工厂归还欠我的27万元货款。此案,经平陆县法院一审和运城中院二审判决均以原四达公司及平陆生化厂财产已纳入三门峡化工机械厂破产财产,被三门峡金渠集团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整体购买为由,认定,原被告之间不村子债权债务关系,驳回我原告的起诉。判后,我不服向山西省检察院申诉,山西省检查院于2007年12月6日,以运城中院(2005)运中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认定事实主要依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山西省高院于2008年3月26日函告指令运城中院再审。但运城中院再审判决,对省检察院抗诉书所依据工商档案中查到的且双方当事人在多次庭审中均认可的证据于不顾,不回答,不理睬检察院抗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反而在再审判决上虚构事实颠倒黑白,再次驳回我的申诉,维持原判。将一个个体企业推向倒闭,对此,我不服,并于2010年6月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立案,高院已受理并审查。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的申请再审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我们申请再审高院已受理审查至今已四年多,没有任何结果。如此清楚的错案为何在已审查尽四年多,既不裁定立案,也不裁定驳回???为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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