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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补偿款究竟该给谁?

福建 11-13 19:32  悬赏 0  发布者:范玉祥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9年6月,福建省长汀县河田学区354位教师积极响应长汀县委县政府号召,以长汀县河田学区委员会的名义向长汀县河田镇明光村民委员会租赁山场300多亩,用于种植板栗,并与明光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长汀县河田镇租赁山场合同》,约定租期为50年,该合同经长汀县河田镇人民政府盖章鉴证。
    1999年6月10日,河田学区将果场的开发规划、整地挖穴、道路等工程承包给长汀县河田镇水土保持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河田学区向长汀县河田镇水土保持工作站支付了81931元的开发费用。
    之后,全体教师积极投工投劳,购买果苗、化肥、枯饼、垃圾土等,在租赁山场种植板栗3200株,共投入资97955.09元。
为便于管理,河田学区又投资35430元,在果场内兴建砖木结构管理房一幢,面积224平方米,看守房6个、蓄水池13个。
2000年6月27日,河田学区将租赁山场中已经种好3200株板栗的果场分别承包给丘木秀、罗六秀经营管理(其中丘木秀2620棵;罗六秀580棵),签订了《长汀县河田学区果场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由官翰福、俞丛芳(两人皆为河田学区教师且是承包方的家属)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承包年限30年。承包期内,果场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即河田学区),乙方只有经营管理和使用实施和产品收益权。”
    果场投入资金来源:①354名教师自1999年5月始每人每月从工资中出资50元;②省农科院下拨管理费。
    2002年8月,因赣龙铁路建设学区果场被征用8.3亩,当时河田镇铁路办公室通知了河田学区,由果业领导小组派人参与了土地的丈量和征用范围果树的清点,领得果场补偿12450元。
    2010年10月,因为赣龙铁路扩能工程建设,又征用河田学区果场34.25亩。河田镇铁路办公室未通知河田学区和学区果业领导小组参与土地的丈量和征用范围果树的清点,并擅自将征用补偿款706449.76元支付给承包方(其中丘木秀685949.76元;罗六秀20500元),均由担保人领取。
    同为一果场的征用补偿款,为什么两次领款人却不一样,第二笔补偿款究竟该给谁?恳请律师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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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3 21:36
第二笔补偿款河田学区及两承包方都有份,其中,两承包方按承包年限或依承包协议的约定补偿。
追问:

第一笔补偿款承包方有份吗?第二笔补偿款哪一方占更多?谢谢!

回答:

第一笔补偿款所征用的土地,如果不涉及承包方的承包地的,承包方就没份。
第二笔补偿款的分配比例问题,要根据你们之间的承包协议中的条款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占第二次被征用总面积比例以及承包余下的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先协商,要不只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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