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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问题,是否已过时?我该如何应对!感谢各位律师给出指导意见!

陕西-西安 05-14 05:00  悬赏 10  发布者:ylquke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们公司经营有些困难,口头谈话说明辞退意愿后,员工以“未签合同”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让我提交了关于“未签合同情况说明”对我进行了问询。
情况说明我于情于理说了很多,大致意思表述归纳就这两点:
1、我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公司无招聘计划情况下,这个员工以个人关系找我,碍于情面解决入职,压缩两名工作人员工作予以安排;
2、其入职后安排文员内勤,公司岗位职责明确其岗位负责公司人员招录和劳动合同签订,关于其合同签署督促后,由于公司太小,至今公司无任何招录新员工,这个事遗忘,我负有责任,原来员工都有合同,是否其涉嫌故意拖延?是否也应有些责任。
3、2014年4月入职,2014年6月交社保至2016.4月,四月底谈话后,五月员工投诉,形成离职事实。
带着如上说明和相关要求材料,上午去监察大队,当时来公司的其中一名办案人员接待,让我补充一下公司张贴的岗位职责,愿意调解,争取赔付离职2-3月工资补偿;下午再去监察大队,另一名办案人员看后,说你的理由去法院说吧,开具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15日内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口述如不执行,他们下一步有处罚、移交法院执行,或者让我去提起仲裁和起诉。上午那名办案人员无奈地说这个案子不是他主要负责。
一般看到类似事件都是劳动者去提起仲裁,为何我会得到这个结果?
此事我觉得对不起公司,因为我的原因安排的员工。很内疚!私下协商也要赔付10个月以上工资。
疑问:
1.对于这个改正指令我如何应对,拖延会有罚款吗?
2.我申请仲裁合理合法,现实吗?
3.双倍工资是否涉及时效过期?我有多大胜算?
感谢专业律师给予答复!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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