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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辽宁-沈阳 05-15 08:5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使对方具有解除权,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根本违约。  我的问题是:买卖中介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交了定金,第二天,买方,以不能贷款为由,要求退还定金,解除合同,经过我和中介二方多次电话催促,见面催促,买方明确表示,不买这个房子了。这样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算解除了?我的房产证,中介不给我,我想要回房产证,继续卖给别人,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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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5-15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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