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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要求物业公司退还未办理入住期间收取的物业费

吉林-长春 05-18 17:20  悬赏 0  发布者:高山红叶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在2012年购开发商新建预售房屋一套(售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交付日因未达到合同约定入住条件本人拒收房,直至2014年6月24日达到入住条件本人才收房拿到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一次收缴20个月物业费(2013年5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入住后本人向开发商提起延迟交房违约赔偿诉讼(延迟期间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24日)。开发商于庭外合解全额赔付我诉讼请求。我可否据此事要求物业公司退还我未收房期间物业费(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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