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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买三年赠一年中条款中对所谓赠送一年如何认定。

上海-浦东新区 05-23 18:44  悬赏 0  发布者:zm0215……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向您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是长城宽带的用户。由于带宽的资费下调,我向长城提出先退订原有较高资费的宽带合约,重签目前较低费用的新合约。长城方面同意终止原有合约,扣除已经使用部分1年的费用,退账户余额。但由于当时说过是买三年送一年的形式(在合约并没有注明),故长城方面认为如要退还合约,当时说的一年的使用期限就不送了,即退还3年基数中剩余的2年的部分。但我认为按《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诺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该条款认定所谓赠送的1年和其他3年是同样的性质。而且合约上并没有写明长城有单方面对该赠送的一年具有何种的处置权。故该退的费用应以4年为基数中剩余的3年对应的金额。不知是长城方面对还是我说的对,请律师帮忙判断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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