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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佛山 06-11 23:37  悬赏 0  发布者:公义公正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出租方,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结清水电费.也没办理移交手续,原来在厂房进行改建的建筑物并没有拆除,但合同约定是:承租方到期满后,结清水电费,并办理移交手续,出租房退回保证金;另合同约定:在租赁期满后,乙方在不续约的情况下,乙方应拆除所安装的附属设施以及改建的建筑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但承租方至到我将厂房出租后都没过来办理这些手续,只是要求退回押金,那么承租方这种情况是否已违约?我是否应退回承租方的押金?同时因为承租方搬出厂房时留下一大堆垃圾要出租方自行清理了5天,并请车运走垃圾,产生了一定的费用,也使再出租的时间推迟了半个月,无端损失半个月租金,请问这些损失及产生的费用能否向承租方追索?
问题补充:
如果不退回保证金(即押金),是否合法?
另我的合同其中的一条:
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厂房,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这个条款在此事当中能否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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