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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孕妇劳动合同的补偿

山东-青岛 12-18 21:56  悬赏 0  发布者:皎皎火星人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2011年1月3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已经怀孕5个月了。公司通知我在合同到期时不在于我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如果补偿应该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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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8 22:10
《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上述规定,你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公司无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自动续期至哺乳期结束。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要求按工资标准的双倍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1-12-18 22:24
你好;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应该给你补偿金,即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年给 一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1-12-19 08:50
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合同顺延。
回复时间: 2011-12-19 09:21
单位做法违法,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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