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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汪文峰向临沂客户孙**骗取财物24900元属于诈骗吗

上海 12-26 06:35  悬赏 0  发布者:上海约普 给我留言  回答:(5)
山东济南汪文峰,男,30岁,原山东小鸭集团业务,后任职于我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在客户处建立信用后,以节庆促销名义,多次向客户收款,并将所收款项汇入汪文峰个人账户,客户因收不到货物,而多次找工厂麻烦, 请问,这个属于个人诈骗行为吗
问题补充:
汪文峰这个事件多次发生,现在查处总金额达到78000元左右。现在客户提出,业务人员是由公司派出,所收款项应该为公司行为,而公司实际并未收到此款项,请问针对这种行为,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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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6 07:41
报警或者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1-12-26 08:32
报警或者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1-12-26 09:57
,构成表见代理,一般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对于员工的行为可报警,亦可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1-12-26 09:58
属于个人诈骗。可以报警。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6 13:07
你好
1、属于表见代理,法律后果是由你公司承担的
2、建议报警,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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