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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江门 12-26 13:00  悬赏 0  发布者:17326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4年在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离职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因这家公司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拒不向我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不给我足额缴纳本公司在2006年就开始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导致我在其他公司工作期间无法续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利,和影响我今后晚年的生活,因此我多次请求老板去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办理我的续保手续一事,可他总是每次答应后都没去落实,一直拖欠到现在,根据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这家公司是应当承担赔赏我2004年至今的社保费的责任的,我于2011年5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求助,2011年12月22日社会保险征收机构通知我说,这家公司只同意给我缴纳2006年3月到7007年12月的保险费,剩下的他不愿缴纳。还说他们征收机构只能做到追缴剩下的不在他们权限说这是属于劳动争议要我去找劳动仲裁,于是我去找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又说不是他们的事说要我到法院去告他,我去了法院可他们都不受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这件事究竟应该由那个机构来处理剩下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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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2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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