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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部门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吉林-通化 12-26 18:21  悬赏 0  发布者:Yang林 给我留言  回答:(1)
有一个案例希望能探讨一下,我加盟了个连锁店,装修风格和材料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今年夏天我根据公司装修要求和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签定了装修合同,在合同中标明了我们的风格和对材质的要求和标准以及违约条款和违约赔偿等,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完全达不到我们要求的标准,更为可恨的是他们用的材质竟然达不到我们要求的一半,例:在合同中我们承揽给对方的是我们店的外形象牌匾,要求的板材是上海吉祥牌21丝厚的规格,但验收时发现对方用的板材连10丝的规格都达不到,就此我们一直要求对方能尽快协商解决,可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后来对方更是避而不谈,在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将其诉讼到法院,可法院的判决我很不理解,判决是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之前所付的工程款,原告也得将被告承揽的广告牌匾返还被告,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我现在不明白的是法院根据什么解除了我们之间的合同的呢?而且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就说明双方都没什么责任了吧?我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呢!可是我们损失呢?由谁来负责呢?而且现在我的店正在营业当中的,如现在拆除牌匾造成的停业损失我应该去找谁呢?这样的判决是合理的吗?还是我们这样签定的承揽合同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呢?而且这应该是一方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在先啊!我应该找什么部门才能合理合法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再一个这样的判决是谁胜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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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0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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