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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是投资者,发包方是受益者?

宁夏-石嘴山 12-28 19:47  悬赏 0  发布者:coodmo…… 给我留言  回答:(0)
法律专家你好:
    我是宁夏平罗县农牧场农工,我在2005年和农牧场签订了80余亩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25年,并一次性交清25年的承包费,这块地一直以来是荒地,属于国有农用地,经过平多年投资开发后,现在已经变成年产值近千元的良田。在2008年、09年两次被全部征用,用来挖湖、修路和绿化。08年的征地每亩补偿费是4000元、09年的征地是每亩6800元。县政府把补偿费补到农牧场账上时,农牧场每亩只给我400元。
    按照他们的理由,我与他们签订的是开发地合同,所以只能给400元。为此我多次找信访局,土地局和县政府相关人员要说法。他们的回答说,我们把钱补下去了,你回去向农牧场要。经过半年时间协调,都是没有结果。最后只能诉讼平罗县法院,又半年后,判决下来了,判我每亩地400元。我认为理由不充分对判决不服,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中级法院于2010年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到2010年7月再次审判结果还是400元每亩。也没有说出任何的法律依据给我判处400元每亩地。我有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过开庭后掉级当时征地原始记录和资料,以及多次的庭外调解,最后我坚持农牧场共赔偿我20万元而农牧场也只答应赔偿10万元,调解没有成功。2011年11月23日再次开庭判决:维持原判。给出的理由还是我与农牧场签订的是开发地合同。
     《国家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经营、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发包或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以支持。
    请问专家:根据以上各项法律的说明,为什么发包方还非法截留、而法院还要支持他们,难道法律法规和权利公平逗得给金钱让路吗?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要靠什么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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