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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主任可否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主体?

黑龙江-齐齐哈尔 01-07 19:49  悬赏 0  发布者:金正子 给我留言  回答:(2)
王仁财,男,55岁,原系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仁财死刑,与挪用公款、等,为什么?适用那条法规,我举报一社区主任贪污低保、廉住房补贴款,他们说社区主任不构成贪污罪主体,只能按诈骗罪处理。他们是一类性质,可不可以适用同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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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7 19:59
主体不同。
追问:

他们同为居委会主任,有何主体不同,难道此主任和比比主任不同,区别在哪,请给解释一下迷惑?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1-07 20:07
社区主任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特殊情况下除外。关键是看涉案资金的性质。
追问:

低保金和廉住房补贴,都是国家用来救助特殊群体的专项救灾款,难道不符合吗?

回答: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低保金和廉租住房补贴不能视为专项救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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