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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河北-廊坊 01-09 23:05  悬赏 0  发布者:爱爱静 给我留言  回答:(2)
某服装厂因强调出口服装任务紧,组织一线工人加班加点,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连公休日、法定节日也不能休息,并以公告形式规定,除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外,不加班的工人一律按旷工论处。半个多月后工人筋疲力尽,意见很大,但厂方认为,职工个人问题应克服,要从企业生产大局出发,企业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同时为“严肃纪律”,对星期日没来加班的8名职工作了旷工处理,工人不服遂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问:
(1) 该厂“加班加点”行为是否合法?
(2) 正确的做法应该怎么做?
(3) 对8名“旷工”工人处理是否正确?
(4) 本案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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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0 07:56
你好 建议当面或电话咨询律师  为你全面分析解答
回复时间: 2012-01-10 09:47
你好,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且,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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