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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疑问

广东-潮州 01-12 00:20  悬赏 5  发布者:Ayg5212 回答:(3)
我以劳务工派遣的性质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签合同是每年签一次,至从劳动法改了之后,就是每二年签一次,现在问题来了,用人单位以迟到多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距离合约期满还有三个月,请问,像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支付或者拒付我经济补偿或者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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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2 00:55
你好,用人单位无权。
回复时间: 2012-01-12 15:18
是用人单位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你要找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
回复时间: 2012-01-13 08:53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 可以向劳动有关部门反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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