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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漏税的认定

江苏 01-28 16:41  悬赏 0  发布者:szywl 给我留言  回答:(1)
A负责人属于一家有资质建安企业的内部职工承包人,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有该家企业的银行一般账户用于日常经营,独立核算,每月出财务报表给该企业,各项税金由一般户打到该企业涉税账户,发票由该企业统一开出。现A负责人帮朋友B(个人),B通过A以该建安企业的名义与C签下服务合同,由A帮忙到公司开发票给C,C将该笔款打入A的一般户,B给了一张工程发票(D企业开具的)做为成本,现B向A要该笔钱,A给了B一张没有抬头的空白转账支票(因为B是个人),A以该支票票头做账(付D企业款),请问
1.A是纳税主体吗  2.A属于偷税行为吗,A也没有任何好处的只是帮忙 3.A的会计有什么责任 4如果算偷税怎么处罚,所得税额5万以内但大于30%(不知这个所占比例能不能含总公司的应纳税额,或者含不含营业税等其他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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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28 16:43
咨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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