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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纠纷

河北-石家庄 08-06 12:28  悬赏 0  发布者:xiariy…… 给我留言  回答:(2)
当事人租住单位的福利分房,房屋位于胜利北大街172号,拆迁时鑫利房产公司为了快速拆迁,减少损失(一天的补偿费数万元),主动给当事人100%的产权补偿,并允诺为当事人获取单位拥有的20%房屋产权,当事人不承担20%产权费,双方利好,就签定了正式合同,办理了购房手续。交房时,鑫利公司以不给新房钥匙为胁迫,要求当事人支付房屋20%的产权费,鑫利房产公司出具了一份合同,合同主体是甲、乙、丙三方,丙方是当事人,当事人不知情,也没签字,乙方是产权单位,但名称和盖章不符,盖章部门不是独立法人也没有产权,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合同,和一张收到拆迁款的白条收据,且收据上的章只有一半。合同内容是鑫利支付乙方拆迁款。这跟20%产权费毫不相干。当事人承担鑫利房产拆迁款有法律依据吗,付了拆迁款,能取得房屋20%的产权并且将来可以办理正式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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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09 15:25
您好!
可以根据签订的协议内容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6-08-0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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