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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产权纠纷

安徽-蚌埠 02-07 11:31  悬赏 0  发布者:史春晖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于1995年经土地、房管部门批准,在国有土地上建房{性质:私有],同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把房屋(随建房批证、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过户)转买给乙并签定买卖协议。这块国有土地现被卖给丙(未公开拍卖),丙要求乙退出房屋(丙说:这块土地被我买来了,房屋在我土地上不行,丙要买回房屋,乙不同意,丙欲起诉乙或甲)。请问:乙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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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21 10:20
乙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成立的要件是房屋买卖必须签订合同且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过户登记。现在甲虽然和乙签定了买卖协议但是没有过户,说明买卖合同没有成立,那么甲还是房子的所有权人,那么丙要起诉只能是起诉甲而不能起诉乙,但是乙可以要求甲返还买房时所支付的所有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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