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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班车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江西-上饶 02-08 21:16  悬赏 20  发布者:wxy772……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1月6日下午1:20左右,我在本单位定点候车点等候本单位上班班车,我单位职工依序上车,我是最后一个上班车,我刚上班车,司机就关上车门启动,我扶住车上扶手准备往后走,班车立时急刹车,我被摔飞出去,后脑撞上班车的前挡风玻璃并将挡风玻璃撞碎。我单位安环部门已经认定司机负完全责任。请问我这次上报工伤应《工伤保险条例》那条条例?应如何申报,如单位不受理或不认定为工伤,我该如何争取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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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9 09:38
这不属于工伤,但属于司机的侵权责任,可以找司机和司机所在的单位要求赔偿。
追问:

如果要向司机及其所在单位索赔,应索赔哪些项目?

回答:

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还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费等。建议律师代理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2-10 17:08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我觉得应该算是工伤,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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