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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的补偿问题

 02-11 08:20  悬赏 20  发布者:Fez9230 回答:(1)
我与公司有过三次固定合同,第三次固定合同于2010.4.10到期。该次合同到期后一直到现在2012.2.10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合同,2012年春节前一直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都有,今年春节后上班被口头通知待岗,我想问:1.事实合同期间我可否要求双倍工资;2.如我提出辞职,会有哪些补偿;3.如果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公司是否违法;4.如果第3条成立,我再辞职又会是什么结果。5.口头通知有效吗?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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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1 10:31
1、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5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6、别让单位抓住把柄 你要确定好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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