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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仲裁产权争议案,半年后还能否有权争产权?

山东-东营 02-19 09:47  悬赏 0  发布者:集贸厦 给我留言  回答:(2)
申请人以产权发生争议为由与被申请人仲裁产权,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申请人不具备产权人条件,之今未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要求该产权归属自己,无法律依据。因此按有关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半年后申请人说:仲裁委说该产权不是我的,也没说是你被申请人的,该产权还是未定阿?我还要争产权。请问在这种情况申请人还能否有权争该建筑物的产权?
(如按一事不二审或一裁终局的规定和15日内不起诉为仲裁生效的理解给予以解答)

   补充:被申请人持有:所有权人使用证(被业主大会筹备组写上“已确认业主身份,编号158”并盖章,仲裁委认为是所有权证书)、该《大厦集资启事》(非申请人发布)、集资收据(非申请人出据)、业主大会筹备组颁发的《业主大会表决权确认书》等证据,已出租摊位面积多年并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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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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