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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广东-佛山 02-20 15:21  悬赏 0  发布者:luom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从2008年7月离婚,并一次支付10000元(200元/月)抚养费给前夫,即至2012年8月到期。
    离婚起至2010年3月(20个月)期间儿子也跟我一起生活,后跟奶奶一起住,奶奶住期间的暑/寒假、节假日到我处住(共计约有7个多月)。
     离婚至今需以给抚养费给前夫,但儿子在校的学费/餐费/学习杂费(共:6457元)、医疗费(共:2993元)也是一直由我支付(保留支付发票/收据:共9450元)。
    想了解抚养费到期后,我可否拒付或从9450元扣减,因给的抚养费前夫会用掉也不会用到儿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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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02 15:40
可以,因为此期间孩子一直都是由你抚养的,所以你可以不必在给抚养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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