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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代我亲威提问,买了承兑被挂失的问题

 02-27 20:23  悬赏 5  发布者:鸿雁于飞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15)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于2012年1月7日从一朋友手中买了一个50万元的承兑汇票,当时查询没有任何问题,我就加盖我单位的章我就寄给我的下游企业了,我是第二手背书人,1月8号下游企业说第一手的章不清楚,需要第一手开证明,我就联系我朋友,原来是我朋友从一个企业会计那兑来的,那企业会计又联系他的上家,是一个银行的,这个银行的又联系另一个银行的,另一个银行的又联系一个票贩子,这个票贩子又联系一个企业,这个企业又联系上了票据的收款人,就是第一手背书人,第一手背书人开出证明后直接邮寄给我的下游企业了。就这样到了2月9号我朋友打电话来说,这个票的上手的上手的上手的上手就是那个票贩子出事了,现在查询还没有事,抓紧和我的下游企业说明情况让他办出贴现来就放心了,我的下游企业却不把这事放在心上,又过了十多天,我的朋友一再让我请求我的下游企业去办理贴现,在我的下游企业说不好贴的情况下,我的朋友让我的下游企业退回来帮助去贴现,就这样于2月22号就退回来了,我的下游企业也没有盖章,2月21号我去银行办理查询时还是没有事的,22号票回来后我再去银行就被告之该票被挂失了,我朋友说卖给我票时也没有问题,并且在得知上上上家那个票贩子出事后一再的提醒我了,所以只是帮助我去办理保全,并承但费用,其它的他也不能管了,我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问我的朋友要钱,但我单位盖上章了,找他要钱好像于情于理也不太对,但我也不能让我单位损失呀。给冻结汇票的法院打电话,对方说是一个没有背书的企业挂失的,我想就是那个给票贩子汇票的企业吧,法院说要想保全,我这汇票算是不完整的背书汇票,理由是第二背书人应该是挂失企业,不应该是我单位,对于背书不完整的汇票,要一手一手的出具证明连续起来才能到法院去保全,但票贩子抓起来了没法连了,我单位该怎么办呢?
问题补充:
听一个公安的领导说,那票贩子没有给够钱所以这个企业就挂失了,另外当地公安和外地法院不是一个系统不说事的,我问过一个我们本地的律师了,起诉我的上手没有任何道理的!其实这个问题就是上家恶意挂失,我们怎么应对的问题,请明白人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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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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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27日 21时29分
你目前的问题是票据出现瑕疵,但是这并不影响你们之间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针对你的问题如下:
1,首先,针对汇票本身。
你的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你是无法主张权利的,这样如果你一定要在汇票本身来做文章,那也只能像楼上律师说的,去起诉你的前一手或者出票人,但显然,这条路不太好走。因为背书不连续,而且票贩子也抓起来了,这不是好办法。
我的补充: 2012-02-27 21:33
那么票据本身,也只能按照法院的挂失来处理。
2,关于你和后手权利主张的问题。
票据出现肯定是有原因的,或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或基于合同关系,但无论如何,只要票据本身出现了问题,那么无论是你还是你的后手,都可以在债权债务或者合同上做文章,而不用单纯拘泥于票据本身。也就是说,票据出问题了,合同本身没问题,你可以使用其他方式来履行合同义务,比如改成转账,要求出支票等等。只要合同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履行完毕,票据本身出问题,也就不重要了,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3,总之,建议你不要盯着票据不放,想办法要求你的前手或者后手继续将合同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我的补充: 2012-02-28 09:30
2,你和你前手的问题。
这个在开始已经解答过,如果你和前手的权利义务履行么有问题,而你一定要在票据上做文章的话,那么你可以通过起诉前手和出票人来解决,因为票贩子抓起来了,你是不可能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也不会同意。
那么在票据背书瑕疵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你的前手和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你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关于你所提到的恶意挂失的问题。
恶意挂失总是有原因的,但对于你来说,只要能够主张到票据权利或者合同权利,目的也就达到了,那么你可以向票据上所有背书过的人主张权利,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等。当然如果想通过司法实践,完善法律制度本身的话,那肯定还是要看你这个案子是否有足够大的影响力了。

总之还是那句话,解决问题不一定要盯着票据不放,有很多种角度。
追问:

首先我谢谢您认真的回答,我和后手之间的问题已经协商好了。这个挂失企业自己不背书给票贩子汇票,辗转到我公司后再往下转肯定要背上书的,也就是说汇票有瑕疵,不背书就卖给票贩子的责任在挂失方,他凭什么收不到或收不够钱就挂失呢?我们这边个人转来的汇票一般背书的很少的。我现在主要是怎么保全这个汇票款的问题。另外票据转让不是充许空白背书么?

回答:

1,是的,实践交易中确实存在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的主要原因是中间商为了避免厂家和买家直接联系而使用的一种手段。这样中间商既可以赚的自己的差价,又能保证避免厂家和买家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只是一种交易的手段,那么你们的票据是否符合这一条件,票据因何产生这些问题,你都没有表述过,况且你现在票据已经出现了背书断裂,所以我认为你这个应该不是空白背书的。
2,你和你前手的问题。
这个在开始已经解答过,如果你和前手的权利义务履行么有问题,而你一定要在票据上做文章的话,那么你可以通过起诉前手和出票人来解决,因为票贩子抓起来了,你是不可能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也不会同意。
那么在票据背书瑕疵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你的前手和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你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3,关于你所提到的恶意挂失的问题。
恶意挂失总是有原因的,但对于你来说,只要能够主张到票据权利或者合同权利,目的也就达到了,那么你可以向票据上所有背书过的人主张权利,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等。当然如果想通过司法实践,完善法律制度本身的话,那肯定还是要看你这个案子是否有足够大的影响力了。

追问:

背书从形式上是完整的,是挂失企业没有背书交付给票贩子,得到的钱款不理想从而又找第一手开的证明挂失的。

回答:

那这样的情况下,我建议你将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一并起诉,主张票据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你全部经济损失,只要你取得胜诉判决,然后申请执行就可以了,那么多背书人,你的权利总能实现的。
不过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定是为了骗你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首先我感谢你的付出,你无疑是一个认真对待生活的人,我知道你看上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你的生活态度使然,谢谢您了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7 20:32
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前手解决。
追问:

你确定起诉前手是最优的方案么?为什么不起诉恶意挂失的企业?

回答:

可按楼下律师方案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2-27 22:14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来看,如果汇票背书记载完整,并且对价取得的,那么挂失行为不能直接对抗票据的效力。汇票被挂失后,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催告期内,你方可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果你方在期限内主张了,法院会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你方就可兑现汇票;或者让银行给你们出一份拒绝兑付的证明,然后找出票给你们的上手行使追索权。
追问:

首先我先谢谢您的付出!汇票背书从表面看来是完整的,我们当时并不知道还有个隐形的第二家会挂失的,就是挂失法院说我单位如想申报权力则必须出连续性的证明,如前所述那些我单位前面的四个个人都给我们一手一手的写出谁转给谁的证明了,就是到了那个票贩子那断线了,断了还怎么连续?难道这种情况下杭州的法院不能充许我单位申报权利么?

回答:

你好,如果票据背书转让不连续,那么你无法主张票据权利。你可以向前手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者依照基本的合同或债权债务关系向对方当事人主张采用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追问:

背书形式上是完整的,我单位是对价取得的,我持票申请权力去怎么样?

回答:

这样的话,可以到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回复时间: 2012-02-27 22:39
这种情况下探讨再多的票据问题没有意义,而且很可能把您自己给绕进去,越绕越麻烦。
建议您直接让银行给你们出一份拒绝兑付的证明,然后找出票给你们的上手行使追索权。即直接要求你们的上手通过另外的方式履行债务
我的补充: 2012-02-27 22:55
如果还不清楚,您可以直接打我的电话
追问:

上手一是尽心尽力了,另外也没有钱,其次是这种情况下我也没有必嬴的把握,他兑付我单位时票据没有任何问题,这就是个怎么应付恶意挂失保全资产的问题,现在我们这几手都团结起来对付恶意挂失的问题。

回答:

这样也不用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也就是说,票据责任具有连带性.所有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均负有共同的责任。持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票据当事人进行追索,而不问先后顺序和有无直接关系。正因为如此,持票人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您可以将出票人、背书人全部列为被追索的对象,他们都有义务向您支付款项。至于他支付后再向上手追索,那是他的事情。
所以,如果诉讼,您可以将他们都列为共同被告,将来官司打赢了,谁有钱,您就执行谁

追问:

这个办法不错,但挂失方也是我追索的对像,我如不能申报权力就直接起诉他,然后就去出票行保全这项资产,就对法院判了我也能把这个票款执行回来,让他挂失和不挂失没有区别,您看怎么样?

回答:

牵牛要牵牛鼻子。
其他的问题您不用去考虑,只要找银行给你们出一份拒绝兑付的证明就可以追索了,至于为什么不能承兑(例如挂失或者是空头、或者其他没有关系),也许需要口头解释一下,但不会影响您索赔成功。

您若在追索过程中发现任何一方(包括挂失方)的财产线索,提前申请财产保全确实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如果某一方是您的朋友,您起诉时可以不列他为被告。

即便骗子被抓起来,也不影响你起诉其他人的同时起诉骗子。

还有问题吗?可直接打我的电话13631569257

回复时间: 2012-02-27 23:11
对于对方企业挂失由法院通知银行止付,属于公示催告的程序,其目的就是在手中没有票据的情况下避免经济损失,在公告期内没有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会做出除权判决,除去票据上的权利人,使得公示催告申请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这样你就理解了吧?既然你手中有票据,那么久到当地法院做权利登记,然后法院会叫来公示催告申请人,核对是不是该票据,如果是,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你们之间的权利争端可以通过你起诉他或者他起诉你来解决。这样,你就可以通过诉讼,将你的前手和背书人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然后调查清楚,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银行既然挂失止付,会告诉你哪个法院作出的裁定的
追问:

你这个说法很好也全面,这样首先不伤害我和我朋友的关系,因为他也是善意第三方,现在资金也很紧张,并且在事情发生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只是我的下游企业太慢造成的。杭州个别法官要求的申报权利的连续性证明也太繁琐也不可能达到,我国其它多数法院怎么要求的我就怎么去申报,怎么也都是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怎么在执法上也不应该差别太大。如申报不成功,我依然可以起诉挂失方,一样可以在当地把这个款子再划回来,让他因为自己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就要自己去承担,而不伤害任何其他无过错方,你认为可行么?

回答:

您的想法是可行的,这都是基于您对自己权利的自由行使,因为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本身就是银行的一种业务,它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又与基础交易存在这关系,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所有票据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不考虑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免除了一定的风险,这就是票据最大的优势。
所以,在票据权利救济方面,当事人可以多种选择,又基于它的无因性,您作为票据的持票人,由于对方的恶意挂失,权利受损,可以起诉对方,这与实体交易是否存在是无关的。

回复时间: 2012-02-28 08:31
你可以向前手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者依照基本的合同或债权债务关系向对方当事人主张采用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回复时间: 2012-02-28 09:17
此案法院的查封明显违法,你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无需要担心。
首先,申请查封的人必须是而且只能是你的下家企业,其他无人申请挂失,否则必然违法。
其次,你对事实的部分陈述必然有错误,你的汇票肯定还没有经过银行承兑,甚至连提示承兑的行为都没有完成,因为任何已经被承兑的汇票,银行见票时,只要持票人真实,必然会无条件的把钱支付给持票人的。
    现在的做法是:1、立即将法院的查封通知及银行拒绝支付的通知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你的上家或全体背书人。
2、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立即解除查封或者将申请人告上法院。
3、因你已是背书人,所以应当对你的后手承担支付责任,也可以告知对方可以将他之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人告上法院。
   以上建议应该对你有些帮助。
追问:

我的后手没有背书已经退给我了,那就不叫后手了,我的前几手都是个人,没有背书,关键是第一手给这个挂失企业开了证明后挂了失,这个企业给的票贩子,票贩子逮起来了,后面这些个人全部于一月份就依次付了款,该企业据说也得了部份款,款子没有全得到就挂失了。我现在就想不能让出错方得便宜,无过错方我是不会追究的,在这个地方大家都以后还是朋友的。

回答:

骗子被关起来,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并不受影响,你可以委托律师到关押地去会见这个人,并完成相应的法律行为。

回复时间: 2012-02-28 14:08
你好,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 2012-02-28 17:14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2-28 18:12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毕竟纸上谈兵解决不鸟根本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2-03-01 14:31
可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3-02 10: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建议您直接让银行给你们出一份拒绝兑付的证明,然后找出票给你们的上手行使追索权。即直接要求你们的上手通过另外的方式履行债务;
3、建议将出票人、背书人全部列为被追索的对象,他们都有义务向您支付款项。将来官司打赢了,谁有钱,您就执行谁。至于他支付后再向上手追索,那是他的事情。
4、如果上手中,有你很好的朋友,可以不将其列为被告,给自己朋友一个面子;
回复时间: 2012-03-03 10:29
这种问题已经出了好多了,就是票贩子卷钱跑了,卖票企业恶意挂失,造成下几手损失,这个问题真的需要个好律师来解答。
我建议法院不应该随意受理挂失申请,除非申请挂失企业有证据证明他就是持有人,而且要有合同、对上一手开具的发票等要素条件,不然没有办法防止恶意挂失。我们企业曾经丢失过一张票,拿着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就办理了挂失,法院公示了几个月,到期后就把款打到了我们公司基本账户,太简单了。
民事法不是讲“谁主张谁举证”吗?法院立案的证据是针对“丢失”,只要有派出所的证明就可以了,法院并不管票是谁的,太不负责人了。
还是赞成电子票赶紧施行起来,这样就不存在丢失了,如果票贩子跑了,那就是上一手和票贩子之间的“诈骗”问题了,属于另案处理的事情,对下面的票据流通和金融秩序不会产生影响。
回复时间: 2012-03-05 15:20
你好,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 2012-03-0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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