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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安徽-淮北 02-29 20:31  悬赏 0  发布者:秋枫6689……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0年4月7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厂根据厂里按排工作,在6月7日,工作中不幸被机器夹伤右手中指,厂里当晚给我看过之后,就没有再支付任何医药费,厂里也一直没有和我鉴定劳动合同,在我受伤后的6;7;8三个月也仅是支付了我350元的所谓生活费,8月25号在我手还没有痊愈的情况下,厂里打电话要我回厂里上班,在9月10左右厂里以为无故矿工解除了我,我曾无数次找厂里索要补偿,厂里说就是发的那么多,别的没有。无奈之下我向县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劳动局没有协调成功,我又向淮北市申请了       劳动能力级别鉴定,5月26号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劳动能力级别鉴定为十级”的报告,后厂里不服,上诉到省里,9月8号省里也下发了“劳动能力级别鉴定为十级”的报告。请问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按哪一年的算,有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急用,谢谢各位律师们了,我急用呀,要法律依据,我查了一天也没有查到,也不知道该到哪 里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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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9 21:10
不是按哪一年的算,按你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查看《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文有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3-01 11:43
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的标准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02 15:24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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