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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应该如何申诉权利?

 03-01 19:44  悬赏 0  发布者:空搞灯儿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荣昌 回答:(1)
09年接房,入住已有两年,重庆市荣昌县财信中央大街小区,开发商在未经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小区地下220个车位全部卖掉(未公示买家),仅有的地面上40个车位也全部以出租的方式处理,这些都未通知业主们,所得费用也未做公示,现在造成了小区业主极度不满,以“堵门”的方式要求申诉权利,请问小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他们是否能卖或(租)所有车位?我们交的物管费里是否包含公摊面积?包括地面车位部分?保安的服务费,我们是否也已经在物管费当中交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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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01日 20时19分
关键看车位是卖给谁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追问:

小区的地下车库产权应该是开发商的,他出售给部分业主,应该没问题;但现在他将地面的车位也以出租的方式处理,我们业主就是不知道这部分地面车位的使用面积是否属于我们业主共有的?据当初的楼盘规划平面图设计,这部分区域是在红线以内的,但他们现在说是开发商的,我们业主应该如何查询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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