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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被占,如何取回
浙江-宁波 03-06 20:07 悬赏 0 发布者:陆剑波 给我留言 回答:(2) 1953年,我爷爷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江六村竺家漕【原地名为:鄞州邱隘区下应乡虹六村竺家漕】原有房屋楼房3间、平房5间,其中平房面积约200m2 。该房屋在1953年的政府土地房屋登记清册中均有登记。后来我爷爷作为富农,5间平房被村生产队借用。我爷爷于1968年7月10日去世。江六村集体在未经过我奶奶的同意,在1985年的时候将上述的5间平房分给十户人家,还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9月,农村改造将5间平房拆除了。
我们于2011年12月7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在未经该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讲房屋破坏、侵犯。
我们提交的证据有1)1953年农业税土地产量分户清册1份,证明我们一家人所有的房屋为楼房3.5间、平房5间。2)鄞县财政局材料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5间平房在1985年仍登记在我爷爷的名下。
2012年1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5间平房的所有权在1953年时属我爷爷和奶奶所有,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但该5间平房在互助合作化运动期间已作为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该房已不再属于我爷爷和奶奶所有。江六村于1985年6月18日将5间平房分给十户人家所有,也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我们并非本案件5间平房的所有权人,无权主张物权保护的权利。综上,九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于2011年12月7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在未经该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讲房屋破坏、侵犯。
我们提交的证据有1)1953年农业税土地产量分户清册1份,证明我们一家人所有的房屋为楼房3.5间、平房5间。2)鄞县财政局材料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5间平房在1985年仍登记在我爷爷的名下。
2012年1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5间平房的所有权在1953年时属我爷爷和奶奶所有,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但该5间平房在互助合作化运动期间已作为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该房已不再属于我爷爷和奶奶所有。江六村于1985年6月18日将5间平房分给十户人家所有,也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我们并非本案件5间平房的所有权人,无权主张物权保护的权利。综上,九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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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
- 汪艳英律师
- 501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06 23:07
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道理。最主要的是十户人家均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从法律上认可了他们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 14462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07 15:39
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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