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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区有120个公共车位(业主共有,这点很清楚)共有200多户

河南-新乡 09-13 17:0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小区有120个公共车位(业主共有,这点很清楚)共有200多户,由于现在买车业主多,除了前面的车主租了位后,后面的业主就租不到了,而且物业不愿得罪人让已经租了车位的业主无限期续租,就到到期了再租,到期了再租,像我们这样后买车的业主好几年也没办法租车位。法律上的共有变成部分上无限期使用,另外部分人永远无法使用。由于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现决定对物业提出诉讼,以侵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问官司胜算有多大?具体应如何打?费用大概多少?请律师与不请律师两种情况分开说) 希望律师能详细有针对性的解答,泛泛而谈的大概我也多少了解。  今天去法院咨询了下,我提出了要求抽签决定使用,法院的人说像这种主张共有产权使用方式的,法院不立案,我后来提出如果改变要求比如要求赔偿或者使用权能否立案,法院说你自己先咨询律师,提交证据再说。我在当时咨询了律师,大部分说法院不会管,想问问法院真能不立案?如何提出要求法院才会立案呢? 另外如果这样不能立案,打算拿到图纸确定车位共有后,告物业出租违法,车位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收到租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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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13 17:20
您好!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回复时间: 2016-09-13 17:20
您好,请简要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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