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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在单位去世,关于单位赔偿事宜?

北京 09-22 16:46  悬赏 0  发布者:lilozq 给我留言  回答:(10)
侄子今年36岁,入职哈尔滨铁路十三局,外派到天津,于今年7月22日在天津急性胰腺炎,肾衰竭去世,当时单位答应有两部分赔偿,1、项目组会给一定的赔偿金;2、已写材料认定工伤。等待两个月后,一切都变了,只有抚恤金1万元的赔偿,还未给到家属,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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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22 16:52
如果对补偿存异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赔偿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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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881147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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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22 21:17
你好,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收集好相关证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9-22 16:49
咨询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 2016-09-22 16:55
您好,如果是工作原因,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9-22 16:56
咨询社保局
回复时间: 2016-09-22 17:00
您好,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 2016-09-22 17:01
你好,可以申请工亡。
回复时间: 2016-09-22 17:23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时间: 2016-09-22 17:41
你好,如果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有可能认定为工亡,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享受工亡补助
回复时间: 2016-09-23 11:25
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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