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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济宁 09-22 17:33  悬赏 0  发布者:一叶飘然16……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1年购买二手门面房的经过:卖方指定了中介,并与我们协商要中介通过法院判决过户节省费用。于元月10交纳2万元定金,于元月11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配合中介到法院出调解书依据的收条是虚假的。元月17日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书,约定买方先支付60万元房款,办理房产确权手续当日支付余款。“一切过户税费及法院判决费用由买方承担”。双方于2月28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补充条款约定卖方积极配合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我于元月18日支付卖方60万元,支付中介5.85万元打包过户款。元月19日开庭当时出了调解书。但是后来由于种种非本人原因没过成户。2011年3月1日税务局税收征收办法改为以房屋评估价收税,因此用调解书过户无法省税。中介不办过户,卖方不出钱还要余款。于是我按照合同约定于3月24日申请执行,对方于3月25日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法院根据检察院抗诉进行了再审,在再审还未开庭时,卖方提交了反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后又提交了申诉状还是要求解除合同。经过一审、二审,撤销了调解书同时确定合同有效。收到判决后我立即要求过户,卖方不理。后我又起诉了卖方要求履行配合过户。当开庭时间确定后,我的律师因为有一个刑事案件在外地开庭而冲突,但是法院怎么协商就是不改时间,并且说律师到不了可以让当事人出庭。我和律师商议后决定暂时撤诉。但是对方迟迟不给出撤诉裁定。后来审判庭在没开庭的情况下,收了卖方60万元的过付款。再后来拖了快半年,告诉我卖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做工作没有做通,还要就卖方的反诉开庭。我当时提出异议:法院撤调解书的判决刚确定合同有效,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还有必要开庭吗?法院不理,强行下传票。结果经过两审,驳回卖方请求。在此期间,我多次去税务局咨询,又在税务局的介绍下到12366进行举报,要求对卖方所收的60万元进行征税。税务局于2012年7月向卖方强制征税,11月划入国库。2014年又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征求了卖方的滞纳金。由于卖方仍然拒不过户,今年5月我再次起诉。第一次开庭因卖方未收到法院传票而没开成。当9月份开庭时,我要求看对方土地证以便计算损失,对方没有拿出。下午在法官的要求,对方代理人说自己还没有土地证。我提出卖方这么多年有意隐瞒其不具备过户条件的事实是欺诈行为。后来我到土管部门了解,卖方当时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但实际只有30年,目前己快到期,卖方办出土地证的可能性不大。
在赔偿问题上我与代理律师产生意见分歧。想问下:1、卖方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能否向法院要求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和新消法第55条向其要求已付60万元房款的3倍赔偿。2、卖方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请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给我这位步入买房陷阱的迷途之人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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