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王远洋  李保忠  李波  
已解决问题

工伤认定

 03-23 13:03  悬赏 20  发布者:aslulu……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10)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想向各位咨询一下像我先生的这个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比照工伤。具体情况:2月28日星期二我先生下班后参加了由单位工会出资为员工租用的一个场地的羽毛球锻炼。在锻炼过程中后仰接球突发眩晕、呕吐,后入院治疗确诊大面积脑干梗死于3月19日去世年仅37岁,留下了10个月的女儿及年迈的父母。经与单位协商单位不认可为工伤或比照工伤,不知道由我个人提起工伤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有多大?
我的个人观点:1.由公司出钱租用的场地,是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 2.由于接球做的一个被动运动,平时是不会做这种极限运动。3.前段时间工作也比较辛苦,工作压力较大。不知道这三点是否能在申请工伤上得到加分?
盼望各位律师的回复,感谢各位的支持和帮助!
问题补充:
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23日 13时45分
您好!
   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您可以找单位协商,让单位考虑您的实际情况,让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您遭遇我们也感到难过。
追问:

谢谢你的答复,这个我也有考虑去与单位协商,不知道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补偿?还是完全取决于各个单位!我不知道要如何去与单位协商!请指教!

回答:

您好!
建议适用人身损害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但是也不能完全按照这个标准。个人认为用这个标准会对您更有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3 13:07
不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12-03-23 13:25
认定工伤一种重要前提就是因工作原因,你说的三点看不出是在工作或者是用人单位安排其从事这种活动。另外,即便是在工作,如果认为是突发疾病,仍然无法认定工伤,因为已经超过了48小时的规定。如果不是工作,那么认定工伤就更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3-23 13:54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综上,当事人的情形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23 14:07
不能认定为工伤
回复时间: 2012-03-23 14:25
申请工伤认定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3-23 16:07
此活动是否由单位组织的?还是个人组织的。是谁组织的对于认定很关键。

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追问:

是否为公司组织我不知道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因为定期公司会支付费用给场地提供者,所以我的个人理解应该属于。而且近期公司还要举行羽毛球比赛,我先生也有报名参加男单,也是因为准备比赛抓紧练习。我先生并非与朋友相约锻炼身体,是参加由公司支付费用租用的场地定期(每周二、四)的羽毛球锻炼。

回答:

假如这次活动是由单位组织并要求大家练习的,依据一些证据有可能属于工伤,否则不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12-03-23 16:30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回复时间: 2012-03-23 17:37
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4659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24 15:12
不属于工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云南昆明
浙江杭州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上海黄浦区
广东深圳
浙江金华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2193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