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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金?

吉林-长春 03-24 20:37  悬赏 20  发布者:mazhiz……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父亲在原单位国企改制后,分别于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和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两次与改制后的私企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任副总经理职务,工资标准6000元/月。四年来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并为企业创收增效做出了一定贡献。由于在第二个劳动合同期内,该私企将我父亲的五险一金和医疗保险按2000元/月标准交纳,降低了我父亲的待遇。因此,我父亲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该私企续签劳动合同,该私企也未向我父亲支付经济补偿金。我父亲多次追要经济补偿金,该私企以需经上级集团公司批准为由,一直拖延。直至2011年11月21日,我父亲再次追要时,该私企才以我父亲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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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24 20:40
单位的理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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