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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

 03-31 08:49  悬赏 0  发布者:谭小米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威海 回答:(2)
您好,本人在职4年半,劳动合同已于2011/11/31日满,2012年1-3/29月份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3/30日强烈要求我们鉴定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为2012/1开始,我们拒签,并提出了修改合同。 请问: 1. 如果公司按照修改条款更新劳动合同我们仍坚持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加班费补偿/1-3月份未续合同的双倍赔偿/工作年限的补偿) 2. 如果公司不按照修改条款更新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并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够得到相应赔偿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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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3月31日 08时57分
能得到相应补偿。
追问:

您是说这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我列表的补偿么?谢谢!

回答:

是这样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语言简练,明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31 09:05
你好,除非是公司提交条件,你们不再续签外,贵公司要给予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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