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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给对方。出了交通事故和我有关吗

黑龙江-牡丹江 10-13 20:4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车卖给对方。出了交通事故和我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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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2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3 21:21
你好,建议尽快过户解决问题,不过户还是有风险的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4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3 22:54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0-13 21:56
你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从上可见,车辆买卖未过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而且物权又发生了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同时,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所以要原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6-10-13 22:38
你好,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6-10-13 23:12
你好,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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