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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重庆-江北 10-26 22:43  悬赏 0  发布者:oy_1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2009年9月开始在A公司上班,至2016年1月止,期间多次签订及延续劳动合同;2016年2月因非本人原因与B公司(A公司于2016年3月注销,前后两公司负责为同一人)签订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满,欲终止与现公司的劳动合同。请问:因前后两公司均未按照我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否要求现B公司补缴2009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少申报的养老、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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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27 11:48
你好,可以到社保局投诉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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