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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纠纷

重庆 04-20 15:37  悬赏 0  发布者:mrmr87 给我留言  回答:(3)
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但是我在2012年3月1号,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的,由于三月底才招到合适的人,到四月底准备交接的时候,新招的那个人又不愿意干了,也就是我还不能走,直到原单位招到合适的人以后,我才能走,不知道又会拖到多久,这样会耽误我到其他单位入职,财务工作是不是和其他的工作性质不一样?,必须要等到现在单位招到合适的人,我才能走吗?我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期盼你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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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0 16:51
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回复时间: 2012-04-20 17:11
只要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你就可以离开。
回复时间: 2012-04-21 10:23
从劳动法上说,你辞职时已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现期限已过,你可以自行离去。当然你在与新单位做好说明并经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能完善原单位的交接则更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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