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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人员是否受2012年5月7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护

广东-珠海 05-08 10:54  悬赏 5  发布者:王小姐228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5月7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超生人员是否受此规定?单位是否要在三期内不能解雇她,并如常发放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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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8 21:21
超生人员不完全受保护。如单位规定超生违反单位规定,可以辞退的话,那么是不用赔偿的
追问:

1、单位的员工守则中有一条:不合法第二胎不享受3个月有薪产假。没有明确此条是重大违反公司的规定制度要辞退。
2、反而在与员工签订的格式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计划外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1、公司可否根据第二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作任何补偿(包括工作年资经济补偿)?
2、解雇她是否违反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呢?因为新规定删除了原来的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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