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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广东-广州 05-08 22:40  悬赏 20  发布者:fansge……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的2个朋友打算合伙开个公司, 找我帮忙做前期准备工作,当时也说好是给我开工资(准备期间也给我开工资)。他们俩签合作协议时,约定2012年5月5号开始到2017年5月5号为合作期。我们三人在5月2号开始,准备一些办公用品,5月3号晚上约一些有关人员吃饭,当时我没有喝酒,所以由我开这一个朋友的车(2个合伙人之一), 在回去的途中,与一辆电动车相碰,出现车祸,造成电动车司机重伤,有生命危险,5月4号向交警打听结果,说主要责任在我们这一方。由与我的操作不当,所造成的。。
现在要交准备很多钱,车主和另一合伙人不愿意出钱,我想向律师资询一下,像这种情况,如果打官司,我和车主及另一合伙人,如何分担这个责任???我比例能占到大约多少?望给讲解。
问题补充:
能认定我是工作过程中,给公司或给那两个合伙人打工开车,出的事吗? 他们还没有注册公司。且他们的合作时间在这之后,但我们已开始为之做准备,这算不算实质性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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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9 10:07
这是你的个人责任,需要你自己承担。
追问:

车主和另一个合伙人,没有连带责任吗?谢谢

回答:

连带责任是对伤者而言的,实际上还是你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09 13:07
为合伙事务出事的,其他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0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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