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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

江西-萍乡 05-09 14:51  悬赏 25  发布者:半城白雪 给我留言  回答:(29)
同事说跟我办信用卡,拿来两份表格。我填写了其中一张,另一张曾在空白申请单上签字。后来银行打电话给我确定的时候我拒绝办理了。现在银行找上门来要求我偿还欠款20000元。可是我根本不知情,因为当时是同事拿我身份证去办理的,并且在我签过字的那张单子上留他的手机号码。请问我要负什么责任。?
问题补充:
现在银行找到我,我把过程讲了一下,但是我没有承认字是我签的!
如果我拒绝向银行还款会有什么后果呢?
同事并没有逃跑,只是想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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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11 22:42
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5-09 14:54
涉嫌信用卡诈骗。及时报警调查处理。
追问:

我们都市在事业单位。现在警方说我们同事之间先协商一下把问题处理好,不要把关系闹僵。银行也找到我问字是不是我签的,我没有承认是我签字,但是把大概经过讲了一下。如果公安介入调查,我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银行有没有责任,我是否可以反诉银行。

回答:

说清楚情况就可以了。

追问:

也就是说 我现在不需要理会银行并且我可以拒绝还款 公安如果介入调查我只需把大概情况说清楚了就可以 事件结束后我可以要求银行删除我的不良记录。

回答:

现在就应该及时报警调查处理。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2-05-09 15:03
详情请打我的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09 15:05
报警吧
回复时间: 2012-05-09 15:49
你好:报警。
回复时间: 2012-05-09 16:42
及时报警调查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5-09 17:40
你好;1、如果你有证据证明“银行来电话给你确定,你又拒绝了”,那和你没有什么关系,你只需把大概情况说清楚了就可以,事件结束后可以要求银行删除你的不良记录。2、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那银行没有任何责任,你应该对自己的签字办卡行为承担责任。3、如果公安介入调查,你应该如实反映情况,否认签字对你同事极不利的;你说的情况属实,20000元你同事占有使用,逾期不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你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银行主张民事权利,你有连带还款的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09 20:33
建议收集证据。
回复时间: 2012-05-10 05:37
您要弄清信用卡究竟是谁办理的,20000元是谁消费的。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可能是你朋友的问题。如果你朋友使用了以你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银行又没有过错的话,你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和你的朋友搞清楚。
回复时间: 2012-05-10 08:37
先弄情况信用卡是谁签收的,20000是谁消费的,如果是你同事,毫无疑问已经构成诈骗,跟你同事讲明利害关系赶紧还钱,如果不还,对不起,那就等着坐牢了,实际上警察再帮你同事,像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定诈骗的。至于你说的还款,要追以上两件事。
回复时间: 2012-05-10 08:53
建议报警处理,此事有公安机关的介入,对该事下一步的进展于你会有利些。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10
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建议立即报警。
消费确认单上,只要没有你的签字,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查明的。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18
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建议搜集证据,及时报警。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22
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50
尽快报案。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56
你有权拒绝还款,走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5-10 10:12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调查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5-10 11:30
你的同事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请及时报案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5-10 13:38
你报警,把事实说清楚,你的同事涉嫌信用卡诈骗
回复时间: 2012-05-10 14:40
第一,要求银行出示办卡时的全部手续,看除了那张“单子”之外,是否还有需要办卡人签字的文书。如果还有,而你只签了一张,那手续不全,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的,可申请法院撤销。如果只有这一个“单子”是需要办卡人签字的,那至少在民事上,你是要承担责任的。承担偿还责任后再向同事追偿。
    第二,你可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一下取款时的签字或者取款机处的录像,证明取款人是你同事,不是你,这样可免除你的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10 16:07
您好,提供如下意见,供您参考:
第一、既然银行找过来了,估计以您的名字办理的信用卡确实是欠钱了,鉴于您没有使用该卡,那肯定是有人冒充您的名义刷卡了,而且金额超过5000元。如果是这样,您完全可以报警处理,冒充您的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若银行要求您还款,您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使用过该卡,这些消费是被人盗刷的进行抗辩,只要能证明凭条上的签名不是您的签名,您就成功了一大半。

第三、建议您尽快向银行注销该信用卡,以避免对方继续利用此卡进行进一步的违法活动,给您带来进一步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在报警之前,您可以给同事一个机会,告诉他现在已经发生的相关情况,并警告他若不及时还款,您就将报警处理,其将面临刑事责任的可能。
回复时间: 2012-05-10 16:54
立即报警。
回复时间: 2012-05-10 21:32
,你应该对自己的签字办卡行为承担责任,有过错。
回复时间: 2012-05-10 23:09
涉嫌诈骗,
但是如果没有你的签章或授权,办理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与你无关,
你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11 08:43
1、涉嫌信用卡诈骗,及时报警处理;
2、可以要求银行出示办卡时的全部手续,看除了那张“单子”之外,是否还有需要办卡人签字的文书。如果还有,而你只签了一张,那手续不全,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的,可申请法院撤销。如果只有这一个“单子”是需要办卡人签字的,那至少在民事上,你是要承担责任的。承担偿还责任后再向同事追偿;
3、你可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一下取款时的签字或者取款机处的录像,证明取款人是你同事,不是你,这样可免除你的刑事责任;
4、可以要求银行调出当时电话录音“银行来电话给你确定,你又拒绝了”,这样和你没有什么关系,你只需把大概情况说清楚了就可以,事件结束后可以要求银行删除你的不良记录;
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11 11:30
你好,如你所述情况,你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如果系你同事所办理且恶意欠款,涉嫌信用卡诈骗。
回复时间: 2012-05-11 15:38
通过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5-11 17:27
一 如果此事确系你朋友所为,应奉劝其早日还款;
二 建议您早日报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情。
回复时间: 2012-05-13 22:29
你应承担偿还责任。如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是出借身份证给同事办的信用卡且消费全是你同事消费的,你偿还欠款后可依法向你同事追偿
我的补充: 2012-05-13 22:42
关键是你填写了表格又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给你同事办信用卡,事后你又没向同事追问办卡情况与索取信用卡,可视为你出租信用卡给你同事使用,在法律上难追究你同事的责任,报警没意义,最终承担责任的你自己。你说电话中拒绝了如银行工作人员不承认是很难取证。
不过,看银行是否有规定办理信用卡是否需本人亲自办理与提交身份证原件,如这方面的规定,你又没出具委托书给银行,那银行也有责任,你就好办了,那责任就由银行与你同事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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