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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凤枚与童汉青之间的耕田侵权
湖北-黄冈 03-12 14:04 悬赏 0 发布者:tongge……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郭凤枚与童汉青之间的耕田侵权的申诉信
事实经过:2003年童汉青之弟童汉超因在耕田上挖鱼池需要占用我家耕田0.72亩,童汉超经过童汉青之妻同意用其哥哥的0.5分耕田来换我家0.72分耕田,当时三方均无异议,并于2005年4月30日与本村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记载:老湾塘前(争议地块合同记录名称以下简称该地块合同编号:03013405060)由我家所有,现在2010年大年初7童汉青在没有经我们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地块上从事耕种行为,本人见状上前制止,他破口大骂说该地块是他所有,并扬言谁动他种的东西就劈死谁!本人见他蛮不讲理便拨打110,同时向漕河镇派出所和漕河镇政府反映情况,均未得到有效处理,于2010年2月24日在镇领导管主任的督促下上门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童汉青之妻张菊平与本人发生口角,张在先回家拿锄头我见她拿锄头便也回家拿锄头,张拿锄头在出门时被童汉青之父童国民夺下,于是手抓一把棉柴棒向我冲过来!本人本能的用锄头进行自卫阻拦,在阻拦的过程中锄头不小心碰到张的腹部,(以上情况有村主任童光能在现场)我儿子在听到我和张在争执便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并现场拨打110,漕河派出所吴所长赶到现场会同村主任现场调解并作出调解意见是:发生争议的耕地按政府的承包合同执行,该地块归我所有,童汉青家立即停止侵权,对张认为自己被我锄头碰到受伤作出由法医坚定确实是本人锄头碰到所制由本人承担医药费,对吴所长的处理结果本人认为按合同办事我无异议,对于药费全部由我承担我觉得有些异议!因为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有以下2点:其一。童汉青家侵权在先才导致纠纷,其二。张的受伤是在张手拿棉柴棒对我人生安全进行威胁的情况下本人作出的本能自卫过程中所致,并非本人有故意伤害她的意图,对她的受伤这一事实本人深感歉意,并愿意承担本人相应比例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比例医药费,童汉青拒不接受派出所的调解意见,依旧非法占用我耕田,还主张我赔偿他全部药费,在我在镇政府和经管局等部门的奔走下于3月12日由派出所王所长主持调解,调解意见是:按合同执行童汉青家应该归还非法侵占的耕田,没有经过法医鉴定的药费由我全部承担,但童汉青家又借口说我家耕种的在合同范围内的(村领导说此地块界限不明,双方谁能拿出合同就归谁所有!童汉青家拿不出合同而此地块又在我家合同标记的界限内)一小块耕地进行侵占,对此派出所王所长又做出以下处理结果:在此小面积的所有权没有清楚前双方不得耕种!等村领导确权后再定!此小地块此前一之由我家耕种,现童汗青家继续非法占种!此结果我和童汉青家均不接受!于是我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蕲春县人民法院以土地纠纷不予立案,理由是土地纠纷先由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才立案!但参与调解的镇政府和派出所都不出调解意见,法院看到本人提供的资料说此土地本来就是你的,法院判也是这结果,没有见到调解意见为由不立案。本人现在不知道怎么样处理特寻求上级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并作出公平公证的处理!
事实经过:2003年童汉青之弟童汉超因在耕田上挖鱼池需要占用我家耕田0.72亩,童汉超经过童汉青之妻同意用其哥哥的0.5分耕田来换我家0.72分耕田,当时三方均无异议,并于2005年4月30日与本村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记载:老湾塘前(争议地块合同记录名称以下简称该地块合同编号:03013405060)由我家所有,现在2010年大年初7童汉青在没有经我们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地块上从事耕种行为,本人见状上前制止,他破口大骂说该地块是他所有,并扬言谁动他种的东西就劈死谁!本人见他蛮不讲理便拨打110,同时向漕河镇派出所和漕河镇政府反映情况,均未得到有效处理,于2010年2月24日在镇领导管主任的督促下上门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童汉青之妻张菊平与本人发生口角,张在先回家拿锄头我见她拿锄头便也回家拿锄头,张拿锄头在出门时被童汉青之父童国民夺下,于是手抓一把棉柴棒向我冲过来!本人本能的用锄头进行自卫阻拦,在阻拦的过程中锄头不小心碰到张的腹部,(以上情况有村主任童光能在现场)我儿子在听到我和张在争执便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并现场拨打110,漕河派出所吴所长赶到现场会同村主任现场调解并作出调解意见是:发生争议的耕地按政府的承包合同执行,该地块归我所有,童汉青家立即停止侵权,对张认为自己被我锄头碰到受伤作出由法医坚定确实是本人锄头碰到所制由本人承担医药费,对吴所长的处理结果本人认为按合同办事我无异议,对于药费全部由我承担我觉得有些异议!因为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有以下2点:其一。童汉青家侵权在先才导致纠纷,其二。张的受伤是在张手拿棉柴棒对我人生安全进行威胁的情况下本人作出的本能自卫过程中所致,并非本人有故意伤害她的意图,对她的受伤这一事实本人深感歉意,并愿意承担本人相应比例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比例医药费,童汉青拒不接受派出所的调解意见,依旧非法占用我耕田,还主张我赔偿他全部药费,在我在镇政府和经管局等部门的奔走下于3月12日由派出所王所长主持调解,调解意见是:按合同执行童汉青家应该归还非法侵占的耕田,没有经过法医鉴定的药费由我全部承担,但童汉青家又借口说我家耕种的在合同范围内的(村领导说此地块界限不明,双方谁能拿出合同就归谁所有!童汉青家拿不出合同而此地块又在我家合同标记的界限内)一小块耕地进行侵占,对此派出所王所长又做出以下处理结果:在此小面积的所有权没有清楚前双方不得耕种!等村领导确权后再定!此小地块此前一之由我家耕种,现童汗青家继续非法占种!此结果我和童汉青家均不接受!于是我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蕲春县人民法院以土地纠纷不予立案,理由是土地纠纷先由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才立案!但参与调解的镇政府和派出所都不出调解意见,法院看到本人提供的资料说此土地本来就是你的,法院判也是这结果,没有见到调解意见为由不立案。本人现在不知道怎么样处理特寻求上级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并作出公平公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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