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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浙江-杭州 05-12 22:25  悬赏 0  发布者:kinsel…… 给我留言  回答:(7)
婚前05年男方父母给男方个人名义按揭买了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名字为男方,一直由男方父母每月偿还按揭(大部分时间是通过银行划账,有部分是男方父母现金缴纳偿还银行按揭)。双方08年认识,09年结婚,结婚后男方无固定收入,女方低收入,婚后双方申请经济适用房,由双方父母支付房款装修费用,并取得产权证名字为男女双方。请问离婚的话,此两处房产如何分割啊?第一套商品房,男女双方无还贷由男方家长偿还的情况女方有分配权和增值部分补偿吗?第二套房产经济适用房房如何协商分配?
问题补充:
婚前的房子买在男方父母所在地,婚后经济适用房买在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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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2 22:39
只要是婚内的房产,没有分配的。可以委托律师重新分配。
回复时间: 2012-05-13 08:37
第二套房子如有特殊约定,按比列分配
回复时间: 2012-05-12 22:31
第一套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第二套房屋一般由双方均分
追问: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女方没补偿吗?

回答:

女方没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5-13 08:41
婚前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
婚后房屋为夫妻共有,一般平分。
回复时间: 2012-05-13 09:55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回复时间: 2012-05-13 11:34
第一套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第二套房屋一般由双方均分。
回复时间: 2012-05-13 21:27
第一套,婚后按揭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父母有还贷证据的除外。第二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有需要可委托律师操作,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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