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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钥匙物业要求缴纳前几月的物业费

陕西-西安 05-14 19:41  悬赏 0  发布者:xuebao…… 给我留言  回答:(2)
开发商通知2011年12月1号领取钥匙,因有事耽误,开发商送了3个月的物业费,今天5月14日去领取钥匙,物业要求补交3月、4月两个月的物业费,这样是否合理?是否该全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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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4 21:29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2-05-15 11:21
交4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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