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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买方(乙方),和中介(居间方)、卖方(甲方)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了三方协议

云南-昆明 12-14 23:4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买方(乙方),和中介(居间方)、卖方(甲方)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了三方协议,交了3万元定金。 由于卖方(甲方)正在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等甲方拿到新的房产证后与我方过户,所以三方约定到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 合同上第八条写明:(合同原话: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贷款以外的首付款,逾期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居间方支付房产成交价2%的居间劳务报酬;甲方违约应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并按乙方所交定金的双倍赔偿给乙方,同时应支付居间方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居间劳务费;乙方违约则所交定金不退,居间方有权从所保管的定金中扣除居间劳务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现在中介告知我们。甲方由于办理继承手续需要延时,但具体时间未告知。而我们发现合同手写的补充事项里面有一句:(合同原话:此房屋需办理继承手续,双方协商待继承手续办完更换新证后过户。)想咨询这样的话对我们有影响吗?算甲方违约吗?可以要求甲方如合同第八条那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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