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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3 生效日期: 2005-03-03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债券上市推荐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非会员金融机构,在向本所申请获得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后,可以推荐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 
  二、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值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三)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具有债券承销资格; 
  (四)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五)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遵守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业务情况介绍);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国务院有权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批文; 
  (五)国务院有权部门批准公司具有债券承销资格的批文; 
  (六)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相关业务主要业务人员简介; 
  (八)遵守本所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则的承诺函;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本所对非会员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并报备中国证监会。 
  五、非会员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债券上市的,应为该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六、非会员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债券上市的,应遵守《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推荐人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上市推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 
  七、非会员金融机构未能履行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的义务和职责,或者不再具备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条件的,本所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申请业务指南 
 
  一、受理事项 
  企业债券上市申请。 
  二、核准依据 
  1、《证券法》 
  2、《公司》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监发行字[2004]150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 
  三、企业债券上市条件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3、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4、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5、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6、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9、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10、债券有担保人担保,其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债券除外; 
  11、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12、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四、核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本所债券基金部负责受理。 
  受理包括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人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申请人应该按照《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并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3、本所在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上市申请材料一经申报,未经本所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4、本所在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情况。 
  受理条件是申请材料齐全,上市推荐人具有上市推荐资格,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9个月的有效期内且预留一个月的审核期。 
  5、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二)审查 
  1、本所受理申请决定后,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本所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如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申请人作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 
  本所债券基金部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有关反馈意见。 
  3、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三)决定 
  1、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1)依法终止的; 
  (2)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3)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书面申请。 
  2、本所决定终止审查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本所原则上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本所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是否核准债券上市的书面决定。 
  5、下列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1)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2)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 
  五、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其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本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附件1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申请材料并向本所提交。 
  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情况登记表 
  发行人名称 
  债券名称 
  上市推荐人名称 
  申请时间 
  发行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市推荐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数量 
  申报材料明细 
  1、企业债券上市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3、企业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5、企业章程; 
  6、企业营业执照; 
  7、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8、企业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9、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上市公告书; 
  11、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12、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13、企业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14、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16、其他文件。 
  发行人经办人(签字) 
  上市推荐人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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