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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3 生效日期: 2005-04-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行为,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行政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监督。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有权直接抽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行政行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县以下的价格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价格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部门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价格行政行为监督的内容: 
 
  (一)普法规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价格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四)价格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各项价格调控政策措施的情况; 
 
  (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备案情况; 
 
  (七)价格听证制度的程序性和落实情况; 
 
  (八)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当监督的价格行政行为。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价格行政行为监督的方式: 
 
  (一)责成自查自纠; 
 
  (二)听取汇报、座谈; 
 
  (三)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和发函文本; 
 
  (四)对相关价格行政人员和管理对象进行询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发现监督范围内的价格主管部门有不当价格行政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发出行政行为监督通知书,接到监督通知书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机关报告整改结果。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视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价格行政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行政行为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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