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3071319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131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捷运规划、建设及相关业务,设台北县捷运工程队(以下简称本队),并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队置队长,承县长之命及交通局之督导,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综合规划组:捷运建设规划、土地开发、营运管理及财务规划等事项。
二设施工程组:土木建筑及设施机电规范审查、协调与监督等事项。
三系统工程组:系统工程及界面整合审查、协调与监督等事项。
四工程行政组:合约管理、品质管理、征收补偿、公共关系及不属其它各组事项。
第4条 本队置技正、组长、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队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6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7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队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8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