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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5 生效日期: 2006-01-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10号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为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加速淘汰CFCs/CTC/哈龙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和哈龙的加速淘汰工作;同时建立对仍然使用ODS的药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发布ODS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2006年1月15日前,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ODS淘汰名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请市委宣传部、市贸工局、质监局配合。 
  (二)组织对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1.2005年12月起至2006年4月,对参与创建活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期举办培训班(学员人数不少于150人)。 
  2.2006年4月底前,组织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在线培训系统进行学习,完成通用课程并保留其培训的相关记录。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推动加速淘汰ODS法规、规章的制订。 
  2006年4月底前,协调推动发布加速淘汰ODS的规章,并争取市人大支持,在即将制订的循环经济有关条例中列入有关ODS消费、销售的禁止性规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建立淘汰ODS举报热线。 
  2006年2月15日前,建立对ODS生产、销售、使用行为的举报热线,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转交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五)开展全市ODS现状专项调研。 
  2006年2月底前,对我市涉及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领域及行业进行调研,掌握我市ODS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基本信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六)结合调研情况,按领域、行业落实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生产领域 
  1.2006年3月1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贸工局发布通告,在淘汰限制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有关ODS的限制要求,将生产、使用ODS的产业(工艺)列入我市淘汰限制产业目录。从2006年2月1日起,在项目立项时要严格按目录把关。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贸工局、工商局、环保局配合。 
  2.结合全市"清无"工作的开展,及时将"清无"行动中发现的涉嫌非法生产ODS的有关情况向市环保局通报,共同打击ODS非法生产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2006年3月底前完成。 
  流通领域 
  1.2006年3月1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环保局、贸工局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全市除用于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不得再销售ODS以及含ODS的产品;要求维修和必要用途ODS销售单位按季度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 
  2.2006年5月底前,对全市ODS销售网点及主要商场组织两次以上检查,保证本市流通领域ODS加速淘汰任务的完成。其中对商场检查时重点检查家用冰箱、冰柜等含ODS产品的销售情况,要求仍在销售使用ODS产品的单位限期整改。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哈龙行业 
  1.2006年2月底前,发布通告,重申在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哈龙灭火器,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哈龙灭火器。 
  2.2006年3月1日前,组织开展对全市公共场所哈龙灭火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仍在使用的哈龙灭火器进行回收,交送哈龙银行,限期完成非ODS灭火器的替换。 
  以上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 
  烟草行业 
  督促深圳卷烟厂2006年2月底前拆除生产线上的CFCs烟丝膨胀装置,彻底淘汰CFCs膨胀剂的使用。此项工作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市贸工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清洗行业 
  1.2006年2月底前,建立全市清洗行业ODS使用情况档案。 
  2.2006年3月底前,组织对清洗行业开展ODS清洗剂替换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清洗行业在2006年6月1日前完成ODS加速淘汰任务。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贸工局、质监局配合。 
  泡沫行业 
  1.2006年2月底前,制定泡沫行业加速淘汰CFCs工作方案。 
  2.2006年3月底前,发布通告,要求全市仍在使用CFCs作为发泡剂的单位限期于2006年7月1日前完成非CFCs发泡剂替换的整改。 
  3.2006年7月30日前,对全市泡沫行业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硬泡类生产企业CFCs发泡剂使用情况。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贸工局、质监局配合。 
  普通气雾剂行业 
  1.2006年2月底前,制定普通气雾剂行业加速淘汰ODS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2006年3月底前,发布通告,要求全市仍在使用ODS作为气雾剂的单位(药用气雾剂除外)限期于2006年7月1日前,完成非ODS气雾剂替换的整改。 
  3.对全市普通气雾剂行业组织开展检查。 
  以上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市贸工局、环保局配合。 
  医用气雾剂行业 
  1.2006年2月底前,要求全市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申报ODS使用情况,建立全市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ODS申报登记制度。 
  2.2006年4月底前,根据申报登记情况核实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ODS的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减少ODS的非必要消耗。 
  3.要求医用气雾剂生产单位开展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准备工作,为将来全面禁用ODS打下良好基础。 
  以上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 
  甲基溴行业 
  1.进出口检验检疫领域。 
  2006年3月底前,统计全市进出口检验检疫领域甲基溴熏蒸剂的使用量,要求甲基溴使用单位定期进行申报登记,督促其开展甲基溴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准备工作,减少甲基溴的非必要消耗。 
  2006年6月起,将有关统计数据和申报登记情况每半年向环保部门通报一次。 
  此项工作由检验检疫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 
  2.农作物育种、耕种及粮食仓储领域。 
  2006年3月底前,制定甲基溴加速淘汰的工作方案。 
  2006年5月底前,要求使用甲基溴的单位(个人)申报甲基溴使用情况,建立甲基溴使用情况申报登记制度。 
  2006年6月底前,要求全市仍在使用甲基溴作为杀虫剂的单位开展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准备工作。 
  2006年7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核实甲基溴用量,检查替代技术引进与研发工作进展,要求仍在使用甲基溴作为杀虫剂的单位和个人尽快完成非甲基溴类杀虫剂的替代工作。 
  农作物育种、耕种领域的有关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粮食仓储领域有关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 
  制冷行业 
  建筑制冷、工商制冷、汽车空调行业及报废汽车ODS的加速淘汰工作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05号)执行。 
  (七)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ODS产品禁入制度,促进ODS加速淘汰工作。 
  1.2006年1月31日前,市环保局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可能含ODS或在生产中使用ODS作为原辅材料的产品(服务)名单。 
  2.从2006年2月1日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产品(服务)生产过程中不使用ODS原辅材料或已遵守国家有关原料、必要及维修用途ODS管理规定的书面证明。在招标评审中要严格把关,对审查不合格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成为中标供应商。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各区相关工作由各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区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八)加强政府的环境指导,通过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ODS加速淘汰。 
  1.通过企业ISO14000认证、清洁生产审计及绿色企业评选审查工作促进ODS加速淘汰工作。将对ODS的控制扩展到申请认证企业的上游企业,督促ISO14000认证及清洁生产审计企业停止采购在生产中使用ODS的上游产品。 
  2.通过对大型企业采购行为的指导促进采购链内企业ODS的加速淘汰工作。发动大型工业和零售企业签署倡议书,承诺拒绝采购含ODS或生产过程中使用ODS的产品,并建立对企业承诺的监督检查机制。 
  3.针对泡沫等ODS淘汰工作任务较重行业的特点,通过对产品下游企业的环境指导,促进泡沫等行业ODS淘汰工作。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贸工局、质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在原制冷行业ODS加速淘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基础上,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农林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消防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建立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吕锐锋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环保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不另设办公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以联席会议的名义制发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各相关单位须认真落实。对推诿扯皮的,监察部门应及时检查监督。 
  (二)考核与奖惩。 
  1.本方案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应根据本部门负责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订详细实施方案并落实,2006年7月1日前提交牵头领域的ODS加速淘汰工作报告。 
  2.市监察局会同环保局对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按时优质完成任务的单位,可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情况不好的责任单位及时督查督办。 
  (三)经费保障。 
  为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增加的监管业务经费,由各责任部门经市环保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专项申请。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四)宣传保障。 
  请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的宣传工作,市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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